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范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春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姓名經核為范少貞,然聲請狀所載之姓名為范少真,故請更正為正確之姓名。
二、請提出相對人賴春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