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 蔡長鶴 訴訟代理人 蘇青山 被告 洪清陽 訴訟代理人 洪鄭金女 被告 洪清松
蔡在 曾春霞 洪有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武郎 被告 蔡安祿
洪坤南 洪有登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有明 被告 林文政
林文燦 林文祥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洪景政 被告 洪葫爐
謝春生 蔡陸欽 受告知訴訟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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