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忠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
7年3月29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23公克),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3月29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淡黃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0123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7年2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上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且依上揭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