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7.02│97.07.08│97.07.10│├──────┼────────┼────────┼────────┤│偵查機關(自│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訴)年度案號│偵字第6031號│偵字第6031號│偵字第6031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4198號│4198號│4198號││├──┼────────┼────────┼────────┤││判決│97.11.20│97.11.20│97.11.20││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4198號│4198號│4198號││├──┼────────┼────────┼────────┤││判決│97.12.15│97.12.15│97.12.15││判決│日期││││├───┴──┼────────┴────────┴────────┤│備註│編號1.2.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6.30│├──────┼────────┤│偵查機關(自│高雄地檢97年度偵││訴)年度案號│字第26961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6818號││├──┼────────┤││判決│97.10.30││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6818號││├──┼────────┤││判決│98.02.23││判決│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415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