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5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士簡字第474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5月5日死亡,有臺北縣三重市戶政事務所96年6月6日北縣重戶字第0960005118號函併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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