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諮詢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諮詢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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