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7年訴字第114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701,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