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一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為緩起訴處分,對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禁藥「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參瓶、「福潤寶」拾柒包、「福潤寶」捌粒,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8706號被告黃一中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3瓶、「福潤寶」17包、「福潤寶」8粒等禁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一中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7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3年1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存卷為憑。至扣案之藥品係屬禁藥一節,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101年10月23日桃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10月1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0、47-49頁),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第36、44頁),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