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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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 吳莉莉 相對人 鄧皆 全
郭施 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為相對人 鄧皆全 供擔保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元後,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三六八四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關於相對人鄧皆全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或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為相對人郭施㟏供擔保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後,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三六八四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關於相對人郭施㟏聲明參與分配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或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抵押人如以該裁定實體上之事由,而主張抵押權不存在提起訴訟,其情形顯較前述「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重,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抵押人得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2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2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鄧皆全以本院102年度拍字第17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684號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相對人郭施㟏亦聲明參與分配,惟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罹於時效消滅,抵押權亦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並已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之訴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4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卷宗審閱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三、本件相對人鄧皆全係以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請求聲請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428,000元及其利息,並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執行標的,相對人郭施㟏則係聲明參與分配請求聲請人給付315,000元及其利息,有上開執行卷宗可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就其等主張對聲請人享有之債權經由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受償,而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為不得上訴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共計3年4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訴訟審理之期限約為3年6個月,據此預估為聲請人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後之期間,並依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聲請人應為相對人鄧皆全提供之擔保金額以74,900元(計算式:428,0005%3.5)為適當,應為相對人郭施㟏提供之擔保金額以55,125元(315,0005%3.5)為適當,爰分別酌定如上之供擔保金額,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敏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地目├────┤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嘉義縣│鹿草鄉│下潭│108-2│建│145│42625/153500││├─┼───┼────┼──┼───┼──┼────┼──────┼──┤│2│同上│同上│同上│108-3│同上│1,129│同上││├─┼───┼────┼──┼───┼──┼────┼──────┼──┤│3│同上│同上│同上│108-13│同上│237│同上││├─┼───┼────┼──┼───┼──┼────┼──────┼──┤│4│同上│同上│同上│108-15│同上│24│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