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8號原告 羅信吉 輔佐人 羅玉壽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 律師
李秀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登記,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訴訟代理人鍾信一、李秀娟律師之合法委任狀,及釋明原告偕同輔佐人羅玉壽到場之必要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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