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炬峰選任辯護人蔡岳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
3月19日101年度審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炬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蔡炬峰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19日101年度審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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