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9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9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案件自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審理。
三、經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判決3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依附表所示,可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即附表編號2)而非本院,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應向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為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