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俊宏訴訟代理人賴建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洲忠 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2日112年度選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毓珊
法官蔡志明法官葛耀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