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鼎宸
彭昱祥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邱瑛琦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陸駿誠 (原名 陸百新 )、 朱蒂 、 余永甯 、游軫祺、 林翁焜 、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