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告柏迪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德東 被告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上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