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宗標 上列聲請人與 葉潮慶 、 葉玉松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葉潮慶、葉玉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葉潮慶、葉玉松需負擔連帶給付之依據。
三、依保證書所載,相對人葉玉松自民國108年3月10日自109年2月10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經核算金額為120萬元,則為何向葉玉松相對人請求130萬元?
四、請陳報原債務人葉潮慶之債務係何時到期?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