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青年
黃兆陽選任辯護人林春發律師被告 黃兆謙
羅文陽 上列被告等因無故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65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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