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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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配偶即相對人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長年臥病在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均需仰賴他人照料,前經鈞院以95年度禁字第408號裁定,宣告丙○○○為禁治產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丙○○○年歲已高,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均已亡故,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僅剩其大弟 陳誠義 、二妹 陳梅玉 2人,是故禁治產人丙○○○之同輩親屬人數不足5人,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長子乙○○、三女丁○○、四女戊○○3人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本院95年度禁字第408號民事裁定影本、親屬系統表各1件、戶籍謄本暨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甲○○為禁治產人丙○○○之配偶,前曾向本院聲請宣告丙○○○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408號裁定宣告丙○○○為禁治產人,惟因現可擔任禁治產人丙○○○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僅剩大弟陳誠義、二妹陳梅玉2人,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資料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禁字第408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故,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之5人,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長子乙○○、三女丁○○、四女戊○○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3人(如附表所示)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佳香附表:
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3樓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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