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15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為警採尿時點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七○四號(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檢附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