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6號附民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昆南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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