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62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上濱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