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8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謝志明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53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495、16406、17457號、99年度偵緝字第16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志明不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5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許泰誠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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