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上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61號上訴人即原告宋詞被上訴人即被告 荊冠穎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50號詐欺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原審判決駁回,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