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嘉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嘉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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