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736號聲請人 高秋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仰惠萍王心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