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雀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調偵緝字第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莊雀靜涉犯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599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99號案件,業於10
7年1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107年2月22日宣判,此有該案審理筆錄及裁判書查詢各1份附卷可憑。而本案檢察官係以被告所涉詐欺案件,與前經檢察官提起之106年度偵緝字第239號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於同年3月1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2月27日 苗檢鈴呂 107調偵緝2字第1079004439號函及其上蓋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頁),可見本件檢察官係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99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為追加起訴。依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陳茂榮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魏美騰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