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林建儒
李君則 廖文裕 被告 陳毓琪 輔佐人 戴秋英 上列被告陳毓琪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12號),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宗穎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