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王亞伶 被告 黃坤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