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一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微量不足秤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鄉○○村○○街○○巷○○號前,查獲甲○○(本案係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查與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二號毒品案係同一案件,為該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已另予簽結)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甲○○持有安非他命(微量不足秤重)。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微量不足秤重)(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0八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五號卷第十八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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