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鄭仙杏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為本案涉案共犯甲○○,經初步訊問後,否認共同涉案。被告乙○○初堅稱甲○○於案發當時確有同至零距離網路資訊社等語,核與本院勘驗錄影光碟片所拍攝之現場情節相符,嗣又改稱甲○○好像有至零距離網路資訊社等不明確之說詞,顯見被告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甲○○之虞。且本案經訊問證人丁○○、丙○○、戊○○後,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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