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 顏啟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本件「清晰」之信用卡申請書,其中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9.71之約款,需足以辨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