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一五八0二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二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