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薪雅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內容應予更正:
主文原裁定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內容所示之「清償總金額: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元」,應予更正為「清償總金額: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物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此項規定於更生程序之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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