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飛國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失蹤人SUHASOMYOT 宋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SUHASOMYOT宋友(泰國人士)之仲介,失蹤人於民國97年9月14日外出未返回住宿地,亦未出境,失蹤迄今已逾13年,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等語。
二、按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與失蹤人具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而言。
三、聲請人固主張其為負責辦理失蹤人SUHASOMYOT宋友至中華民國工作之仲介,SUHASOMYOT宋友自97年9月14日在臺灣失蹤,未曾出境等情,並提出失蹤人護照、勞動部109年5月22日勞動發事字第1090508387號函、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函、聲請人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及有限公司登記表等件為證。惟查,依上開勞動部109年5月22日勞動發事字第1090508387號函所示,失蹤人前經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2月24日勞職外字第0961317571號函核准雇主白馬石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聘僱,聘僱期間自96年12月9日至98年11月22日,該雇主於97年9月17日通報失蹤人自97年9月14日起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並經勞動部以97年9月19日勞職許字第0970866762號函自97年9月14日起廢止失蹤人之聘僱許可在案,足見失蹤人於臺灣已無合法雇主,亦未據聲請人提出兩造間相關委託服務契約書以資證明渠等間仲介雇主之委任關係仍存續中,尚難認聲請人與失蹤人具有身分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可知死亡宣告制度,在解決失蹤人久懸未決之法律關係,確定失蹤人與利害關係人身分上或財產上之關係,以維護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兼顧社會公益,本件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於本件死亡宣告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SU
HASOMYOT宋友為死亡之宣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非利害關係人雖不得逕向本院聲請對SUHASOMYOT宋友為死亡之宣告,惟得請求檢察官依前揭規定向法院聲請對SUHASOMYOT宋友為死亡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温菀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