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間某日(聲請書漏載)及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犯連續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一二一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三七六號等),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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