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簡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凱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載該罪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更正該罪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補充裁判,既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主旨,應準同一解釋以裁定補充(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137號可資參照)。
二、原判決及其正本主文欄部分雖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已於理由欄敘明「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適用法律欄援引刑法第41條第1項,本院在主文欄漏未諭知折算之標準,此項脫漏係屬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補充諭知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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