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0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世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提示日期究為民國102年11月10日,抑或102年12月10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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