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黃江水 法定代理人 黃浚欣 被告 楊寶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