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債權人 林霈安 即 林芳玫 債務人 高宏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宏銘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狀內所提之證物「欠條」內容載明:債務人剩餘之71萬元,將分期支付,於每月25號支付5000元正,而債權人亦於請求標的第二項,請求債務人自民國107年6月25日起,每月25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5,000元,惟除107年6月25日已屆期部分外,其餘債權尚未到期,該部分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