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9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949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余淑娟 債務人 林美玲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施永元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二人之保險資料後強制執行,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施永元無保險資料,另債務人林美玲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資料,此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附卷可證,惟上開第三人登記地址分別為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山區,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