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6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66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以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及對於郵局之存款等債權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現任職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10之金石數位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9樓之閎彥國際有限公司及對於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郵局有存款債權等情,有勞保與就保查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日儲字第1120966533號函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