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7號原告 李綺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祥彬 律師被告達文西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宇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6,107元、預告工資7,307元、補提退休金23,520元至勞退專戶、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損失58,482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05,4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其中資遣費、預告工資、補提退休金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80元(計算詳如附表),原告起訴僅繳納370元,尚不足4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訴訟標的總額105,416元原徵收裁判費1,110元計算歷程請求項目計算說明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損失資遣費、預告工資、補提6%退休金訴訟標的金額58,482元46,934元佔總金額比例55.48%44.52%「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換算裁判費615.80元494.20元「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酌減2/3不得酌減164.73元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裁判費總計780元計算式:615.80+164.73=780.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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