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8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802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彭裕文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務人 王畯岷 即 王竣民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珠沙里和平新村
2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