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原告 林榮得 被告 吳昆諺
江政霖
楊文浩 上列被告吳昆諺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損害賠償回復損害者除刑事被告外,尚包括其他依民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在內,被告江政霖、楊文浩為本案共同加害之人,縱令其在第二審未經上訴,並非第二審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在第二審對其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不許。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鄭彩鳳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