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上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02號上訴人即原告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即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炳崑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疑似法院組織不合法等語。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並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原審法院,有原審法院刑事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可參,則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仍以與原判決意旨無關之理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吳書嫺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