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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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