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8號債權人 黃月黎 債權人 林宜青 債權人 林玟郡 債權人 黃齡蕙 債權人 林祐鉉 前列林宜青、林玟郡、黃齡蕙、林祐鉉共同債務人 高耀國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月黎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宜青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玟郡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齡蕙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祐鉉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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