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9號

上訴人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即為原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新臺幣(下同)8,152萬9,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萬1,946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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