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521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薇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及債務人繳款明細表等相關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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