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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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 蘇麗玉夏乾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配偶夏乾禮(民國107年8月9日歿)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計670股,發覺遺失,已向股務代理人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8年3月13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於108年3月26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8年3月13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8年3月21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108年3月26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上開過程及聲請人提出之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股票分配協議書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股票│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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